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因此,为规范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 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必要举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港口和旅游活动者需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处理产生的废弃物,以防止海洋污染(第三十条)。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前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进行环境后评价(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船舶在港口作业需接受海事管理,发生海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减少污染(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