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船舶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0阅读次数:82

乡镇船舶的使用年限有关文客船报废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海船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输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折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使用乡镇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组织抢险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

1、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适应及适用期已过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2、附件一: 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始终致力于法制的持续完善,这一举措旨在强化行政复议的法治基础,提高行政效率。我们期待这一变化能为公众带来更清晰的法律指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文件和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1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我省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用于农林业生产、测量、挖沙、采金、防洪等船舶。

2、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修正案 1.删除第八条第四款。2.删除第十四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除第十六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4、第五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经费和救助资金予以保障。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安全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5、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用于架设渡口浮桥的船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